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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830號
原 告 黃瓈花
原告與被告許文忠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台中市○區○○○街00巷0號」,惟經詢問戶政人員,臺中市北區及北屯區均無上開門牌號碼,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是原告應提出被告許文忠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許文忠正確之住址或居所到院。
二、另依原告所提出之低收入證明書所示,原告應住「北屯區」而非「北區」,亦請補正原告正確之住址或居所到院。
三、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俟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再行決定是否准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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