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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96號
原 告 林佳靜
被 告 李偲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且本件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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