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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劉豊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5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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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303元│94年5月16日起至 │ 20%│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74303元│104年9月1日起至 │ 15%│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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