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267,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67號
原 告 金台灣園藝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訴訟代理人 蔡振發
被 告 何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