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276,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7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7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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