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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760號
原 告 陳昭伶
被 告 何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3日上午9時26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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