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942號
原 告 邱昶瑞
被 告 崔任杰
輔 佐 人 崔玲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因認被告所涉竊盜罪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易字第4479號判決有罪,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8號竊盜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而被告所涉上開竊盜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8號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查詢被告前案明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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