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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2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戴世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車禍侵權行為發生於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前,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函文在卷可稽,惟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里○○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1條規定,被告住所、侵權行為地法院俱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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