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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27號
上訴人 賴緗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嘉翔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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