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3313,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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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31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訴訟代理人 吳銘祥
被 告 廖孝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92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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