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3369,2018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3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宋坤龍
被 告 施文正 原住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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