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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465號
原 告 鯉躍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家增
被 告 陳苡玲
訴訟代理人 陳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釐清之事項,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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