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3485,2018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莊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中小字第348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4日上午9 時29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而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消費明細等件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曾具狀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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