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3525,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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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525號
原 告 賴勝利
被 告 李佳蒼
訴訟代理人 張松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

二、被告則以;有收到起訴書,沒有意見,但是時效已過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依原告所提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上所列106年度偵字第32883號、107年度偵字第1513號偵查案件,調閱上開偵查卷宗,原告於105年9月1日車禍現場,已實際知悉本件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被告,至遲於107年8月31日時效即已完成。

而本件原告係於107年9月12日始向本院起訴,有其起訴狀上收狀章可參。

是縱認原告對被告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請求權已逾民法第197條2年之時效而消滅,且經被告為時效抗辯,被告仍得拒絕給付。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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