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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637號
原 告 石艾玫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莊耀宗
法定代理人 莊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審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經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返還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予原告,並非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之8條規定,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非屬小額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誤分為小額訴訟事件,兩造又未有適用小額程序審理之合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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