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388,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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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88號
原 告 吳亮吟
被 告 萬榮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有急用,於民國104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

詎被告迄未歸還,爰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對於這件事情沒有印象,我不確定有沒有跟他借錢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原告與被告MAIL內容為證。

惟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02號刑事卷宗,原告於105年1月6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調查時陳稱:「…,我始與學長林倫全共同投資寮國事業約80萬元,另獨自購買中華聯網股票2張17萬元、林倫全投資之款項40萬元,則直接匯入萬榮水設於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我的部分投資40萬元,因萬榮水曾積欠我5萬元,故我將投資款35萬元以現金方式,在中華聯網公司當面交給萬榮水收受,同時在中華聯網公司處取得2張該公司股票,至於寮國事業的投資憑證1紙,則由該公司事後郵寄予我收受…」,此情核與上開原告與被告MAIL內容所載:「兩位好 已經預定了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十點半去繳款認股 亮吟請簽好約定書先傳給我 另你攜款三十五萬即可(五萬我帶) 倫全請在週三前匯款給我四十萬元如何榮水」相符。

是縱認被告有向原告借款5萬元,亦因抵充股款而債權消滅。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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