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471,2018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47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被 告 王維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63元,及其中新臺幣29304元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5/1000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