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528,2018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5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延滯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