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673,2018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利子
陳俊魁
陳寀瀅
陳慧芳
陳慧真
陳玲華
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38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