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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8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被 告 江孟聰
監 護 人 林市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1日上午8時58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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