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917,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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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917號
原 告 賴昱蓁
被 告 藝術世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天舜
訴訟代理人 呂秉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4年7月購買臺中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長期受到天花板漏水困擾,向被告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反應,被告拒絕處理及回應,,於是原告在106年8月梅雨季時,請抓漏防水的廠商進行估價施工並已施工完成,因負責管理維護大樓所有住戶共有部分的安全及修繕、管理、維護是被告的職責,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900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的程序是住戶要提出申請,被告再請人去查看,被告沒有申請,所以我們不知道這個情形,我們也不知道要去修理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原告所提出之請款單所載:「工程名稱:牆壁滲水處理工程」、「施工地點:台中市○○路○段00號7樓」、「工作項目:1牆壁滲水處理(客廳);

2窗戶滲水處理1(房間);

3窗戶滲水處理2(房間);

3窗戶滲水處理3(房間);

4窗戶滲水處理1(臥室);

5牆壁壁癌處理(臥室)」,無從判斷上開修繕原因及位置,係被告所為或管理、維護範圍之共用部分。

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9000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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