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救,5,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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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PACIS DAWN FRIO(中文譯名:多娜)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相 對 人 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之外國人,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無須審查其資力;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3項第1款、第63條規定參照。

是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所定引進之外國人,經其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法院就其有無資力,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原告向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全部扶助)、菲律賓移工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含切結)等影本為據。

核聲請人係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之外國人,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

且聲請人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

再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15號)事件顯非無勝訴之望等情,堪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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