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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廖浩理
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
被 告 劉俊宏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9日星期五下午2點1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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