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簡,172,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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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72號
原 告 陳亮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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