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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329號
原 告 徐阡值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祐丞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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