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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61號
原 告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游朝凱
被 告 賀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築町
訴訟代理人 陳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均為法人,其等訂立之訂購契約書第八條明定:「訴訟管轄:因本契約而生涉訟者,甲(即被告)、乙、丙(即原告)參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影本在卷足憑。
茲原告違反前揭約定誤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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