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773號
原 告 賴寶珠
訴訟代理人 吳忠博
被 告 周繩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105 年10月1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7 年10月1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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