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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8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芊妤即陳慶龍之繼承人
陳泇君即陳慶龍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曾惠卿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子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2月23日送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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