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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003號
原 告 陳永興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被 告 李怡樺即李幸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339號詐欺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怡樺即李幸茹因涉有詐欺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339號偵查中,而被告是否涉有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偵查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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