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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119號
原 告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王興禮
訴訟代理人 王品仁
曾子倫
被 告 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煙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黃琪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前因原告以訴外人國宏公司就本件工程實際施作之數量與契約約定不符,另訴請求國宏公司返還溢領之工程款,由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7 年度中簡字第2499號審理中(下稱另案),而國宏公司就系爭工程之施作數量是否與契約不符,確有影響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之裁判,經本院於108 年8 月26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另案業經判決確定,本院應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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