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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512號
原 告 曾偉明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 告 王柏森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複 代理人 官厚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7日下午2時30許,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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