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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715號
原 告 游敬勳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被 告 田毅緯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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