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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753號
上 訴 人 吳庭萱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廖霈濡即廖謙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600元,應徵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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