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774號
原 告 陳雅娟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孫郁榛
張瑋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於言詞辯論終結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8065號、102年度司執字第23450號裁定是否確定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上開裁定之確定日期。
本件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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