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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799號
原 告 李志鴻
被 告 李盈儀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1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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