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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江芙蓉
訴訟代理人 吳俊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睿霖、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40元(原告另請求水電費部分,待原告陳報後再行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被告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106府授經商字第1060762969號解散,是原告應補陳被告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目前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含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未補正,亦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另具狀陳報請求給付之水電費具體金額。上開陳報書狀及事證應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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