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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林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思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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