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亮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程陳明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無訴之聲明之記載,原告應具狀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並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上所陳報之金額,並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如未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中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86,350元(即醫藥費20,000元、機車修理費8,350元、交通費10,000元、工作損失168,000元、精神慰撫金80,000元),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元;
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