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補,232,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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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林石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博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說明及提出釋明就本件訴訟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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