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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漢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40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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