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勞小,14,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傅學堯
被 告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76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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