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劉睿璿
被 告 成霖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亦已載明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項有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係屬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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