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羅立楷
被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156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8年1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並於107年1月24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件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