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華納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稜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古志杰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6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