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勞小,86,2019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86號
原 告 鄭凱君

被 告 瑞華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