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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司調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楊燕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星照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該通知已於108年4月1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同年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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