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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司調字第2955號
聲 請 人 陳炯宏
林怡岑
陳水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1,365元,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以中院麟中簡民融108中司調字第2955號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13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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