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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06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李怡萱即李怡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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