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1088,201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葉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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