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1102,2019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102號
原 告 吳致鋒

被 告 章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機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機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前誤行小額訴訟程序,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